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杨明蒙冤服刑20年 贵州高院决定国家赔偿203万

[2015-12-26 14:25: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三点水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蒙冤者,杨明,服刑,高院,国家赔偿,
2015年8月11日,贵州铜仁监狱外,杨明向坚持申诉二十年的老母亲磕头。

  赔偿决定书已于12月25日送达该案代理律师。杨明如不服决定,仍然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95年初,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嫌犯,并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1996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中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1998年3月4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查看更多:蒙冤者   杨明   服刑   高院   国家赔偿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