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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外逃嫌犯内心世界:不敢露富 怕黑社会觊觎

[2016-01-28 13:26:04] 来源:中国长安网 编辑:榕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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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天网”、“猎狐”、“红通”这几个关键词,可谓是社会舆论和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公众对我国政府全球追缉外逃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外逃贪官)的行动,全力支持。

  记者:他逃亡到哪里?

  朱明:新加坡。他在新加坡滞留了4年多时间。

  记者:中国警方是怎样同新加坡警方合作的?

  朱明:这个案件是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经过4年多不懈努力,并同新加坡警方、检方密切配合,才成功办结的。

  记者:我国和新加坡有警务合作机制吗?

  朱明:是的,我们与很多国家都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比如与新加坡,我们有警务合作机制和双边合作协议,同时,也是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总框架下开展合作。另外,我们和新加坡检方的合作也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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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建立执法合作机制很重要

  记者:国与国之间的执法合作是否顺畅,是不是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密切相关?

  朱明:你说得非常对,实际上,不仅是密切相关,而且还经常会受到两国政治关系的影响和左右。比如说,两国关系好的时候,合作就比较顺畅;而当两国政治关系出现了一些障碍、问题、困难的时候,警务合作就可能出现一些困难。

  记者:一些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因为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有些我们国家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不认为是犯罪,有些我们认定为犯罪证据的材料,他们不予认定,这会不会给境外追逃工作带来困难?

  朱明:这里的确有个磨合的过程。过去,我们认为是刑事犯罪的一些行为,有些国家不认为是犯罪。有时,我们提交的一些证据,有关国家会认为同他们的法律体系是冲突的。

  但是,随着交流的增多,我们对很多问题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你也知道去年以来美国以及欧洲不少国家已向中国引渡或遣返逃犯了。

  记者:建立“引渡”、“遣返”这样的双边法律机制,是否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样的话,执法合作就有法可依了。

  朱明:是的。我们现在跟很多欧洲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就给双方的追逃执法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我们执法合作的依据写在条约上面,该怎么做,都有规定。

  法律就是这样,先有程序,有程序了,执法者就知道每一步该怎么做。“引渡”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样的人可以引渡,什么样的人不能引渡,都很清楚。

  这里提一下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红通在引渡条约里往往被认为是一种临时缉捕的法律文件,我们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凡是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都将视这份文件为临时拘留的许可令状。

  缔约国警方见到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人,不管通知不通知对方国家,都有义务先行扣留,然后再发出通知,你的“红通”对象在这里。要是想引渡,就根据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在多长时间之内、通过什么渠道和机关,提出正式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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