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隆回县检察院对这一请求下达了决定书。从杨自前提供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记者看到,该院认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曾清秀进行刑事拘留和逮捕,致使其被羁押186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予以赔偿37328.34元。
对杨自前提出的因被错误羁押导致精神分裂症、二级精神残疾所需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不予以赔偿。“人进去的时候还是好好的,现在放出来成了这个样子,我不服气。”杨自前称,曾清秀在看守所时,前村主任晏丽梅和部分亲属去看望过她。
“每次去看望她都有好几人,并且给她钱作为生活费用。”杨自前称,曾清秀见到亲人或朋友就开始哭,很少说话,“不过,她曾告诉我们,她经常头痛。”杨自前提供的《隆回县看守所、戒毒所新收押人员入所五项常规健康检查表》显示,曾清秀入所前的检查项均显示正常,并无特殊备注和说明。
湖南省高院发出调查函
2015年7月7日,杨自前上诉到邵阳市中院,中院判决隆回县检察院赔偿50867元。因数额相差甚远,杨自前仍然不服。“我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又申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自前觉得,妻子在看守所里变成了“疯子”,隆回县检察院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索赔到底。
2016年1月29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该案的周姓法官,他表示,目前高院已经向邵阳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调查函,要求复查此案。对于此案会在何时开庭?“案子有没有问题,要等复查结果,如果这起案件确实有问题,高院将开庭审理。”周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