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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被化工厂雇偷埋危废 当场中毒死亡

[2016-02-03 07:49:09] 来源:网易 编辑:李木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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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10月21日早上6点多,一名女子哭着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丈夫和另外3名男子死亡。山东济南章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侯磊介绍,他们接警后立即就赶往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还没有走到案发地点,在路上碰到120救护车,当时医生说4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为将嫌疑人一网打尽,专案组民警以多名中介联系人为突破口,相继发现省内另外4家环境企业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并陆续对滨州市利丰达生物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周某、供应科工作人员赵某,日照市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甲、销售科科长于某乙,济宁市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东营市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销售科科长刘某,以及涉案中介人员、实施偷排人员等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6名锁定的嫌疑人展开追逃抓捕。

  截至目前,此案共牵出7家违法化工企业。涉嫌犯罪的山东省内5家化工企业,已有10名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执行逮捕,案件累计对25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2人已被批准逮捕,3人在逃。

  其中两家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省外化工企业,警方已向省厅食药环犯罪侦查总队汇报,将相关证据移交当地警方开展核查。

  警方表示,查获的桶装危废物会要求相关企业妥善处理,关于再运输等问题,要与环保部门协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和事故。对于已经渗漏的危废物如何处理修复,还要等专业部门拿出方案。

  [法律解析]

  非法排放3吨以上危险废物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废硫酸对地下水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的化工废水,它在渗入地下的同时,还将岩石、土壤中的重金属化合物经反应溶解进入河流或地下,对河流或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用这些被污染的水灌溉,又对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据环保部调查,我国近20%的土壤已被污染。被污染的地下水和土壤修复需要经过若干代人的努力及高昂的代价才能完成。2013年,天津无业青年刘某等人3个月内共倾倒1800余吨废硫酸到天津市北辰区某村明渠内,导致污染修复费用最低需要600万元。6名被告中最高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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