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与其兄王校军等十余人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
待王正军、王校军祭祖返回村委会门口村道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下,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当场将二人杀死。
张扣扣随后闯入王自新家院子,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下,将其杀死。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将王校军家用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
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且犯罪过程中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张扣扣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上诉人亲属、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