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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尔万指控“抄袭”走红,专家:艺术和法律都不支持

[2019-04-24 15:53:00] 来源:投稿 编辑:未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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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2月,比利时的一个商业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在中国骤红,不过和那些靠着作品走红的艺术家相比,西尔万则是因为在社交平台指控一位中国艺术家“抄袭”自己而声名大噪,在面对网友询问有没有上诉计划时,这位画家却表示自己不会上诉因为自己不是为了钱。
  理好财4月24日讯

  今年2月,比利时的一个商业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在中国骤红,不过和那些靠着作品走红的艺术家相比,西尔万则是因为在社交平台指控一位中国艺术家“抄袭”自己而声名大噪,在面对网友询问有没有上诉计划时,这位画家却表示自己不会上诉因为自己不是为了钱。

  本来这就是一起民事和侵权的纠纷,一般是通过正常的提诉解决争议,但西尔万一边在各种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宣称自己被“抄袭”,一边又对法律诉讼解决问题顾左右而言他,西尔万先生这出闹剧确实让吃瓜群众们匪夷所思。对于艺术、版权等相关专业人士来看,只能说西尔万的如意算盘还是早就打好了的——相对于正常理性的法律渠道,通过造势和道德声讨更能达到他的名声和利益最大化。

  在很多大众看来,两个外形相似的艺术作品,其中之一就是剽窃和抄袭,而在部分业内专家眼里,也许却是合理的借鉴。比如声名赫赫的印象派就喜欢从东方传统绘画里汲取营养,大师梵高曾经痴迷日本的浮世绘,传世的三幅画作《雨桥》《李树》《艺妓》(上三图)单从画面上看,是对日本艺术家安藤广重以及溪斋英泉画作(下三图)的直接“抄袭”,但从艺术创作的角度说,梵高是通过临摹来摸索和寻找自己新的技法和风格。

西尔万作品

  这种模仿是每个画家必然经历的时期,西尔万本人也不例外,他很多早期品里就是“借鉴”了如维米尔、安格尔等大师的画作(下图)。这些过世的大师当然不会来指责一位后学者,对前輩的仿效还会被美化为艺术的致敬与师承关系,可见艺术圈对于抄袭的认识,并不停留在“想以为然”的大众层面。西尔万画了几十年也混了不少展,发现有画家一些二十多年前的作品和自己相似,就忙着叫嚣被“抄袭”,到底是境界太低,还是另有所图就不好说了。

西尔万作品
西尔万作品

  即使退回到争议的底线——从法律上来看,西尔万的指控也未必能够站得住脚。出于保护创作者自由的考虑,无论是根据国际公约还是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著作权也从来不是一种绝对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未获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其他人亦可利用。以2012年加拿大著作权法29条为例:以研究,私人学习,教育,模仿或讽刺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不侵犯版权。

  而且和大众认知相悖的是,“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不能做商业用途。美国最高法院在1994年Capmpell v. Acuff-Rose Music一案中,就明确确定:不能因为模仿作品的商业性质就假定其是不公平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法国巴黎地区法院在Koons v. Bauret一案中也确定,仅从杰夫.昆斯 (Jeff Koons)从他的艺术中赚钱的事实,并不能就得出他的艺术创作具有商业目的的结论。以Walker Evans反映经济大萧条的摄影名作 Alabama tenant farmer wife(下图左)和Sherrie Levine 的重拍作品 After Walker Evans (下图右) 为例,事实上右边只是对原作的重拍,只是作品名称换了,而售价却高达3万美金 ,但法律保护了Sherrie Levine的艺术表达自由。

西尔万作品

  看到这里,大家大概明白了西尔万为什么不去上诉,因为即使在较为保守的大陆法系,保护艺术创作自由的立法思想越发成为主流。2008年欧盟委员会就发布绿皮书,提出了将言论表达及艺术创作自由作为限制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法律条款的可能,2015年欧盟议更是通过新的决议,希望解决著作权保护法律和创作基本权利之间的内在冲突,肯定了欧盟委员会提议的增加艺术创作自由作为一般法律条款的可能性 。

  欧美对艺术创作自由有着严格的保护,一件作品是抄袭还是合理利用,不仅是看相似度,还要放在是否以创新和演变的表达和目的性环境中来考量评断。西尔万自己也是法律的受益者,否则以他画作里中“借”来的大师笔意,却不必担心官司缠身。和中国艺术市场刚刚起步的境遇相同,中国对艺术创作自由的概念也还没有普及,所以西尔万借势这一波闹剧式的炒作得以成功——几十年间积压下来的画作高价抛售一空。众多专家指责西尔万画作没有艺术价值,高价售卖堪称诈骗,但笔者更担心这一出闹剧会严重阻碍国内对艺术创作自由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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