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上海车位只售不租法符合规定吗?续租停车位遭物业拒绝

[2019-05-24 11:20:00] 来源:解放网 编辑:未知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近日,家住青浦区中建锦绣天地小区的业主因为停车的问题伤透了脑筋。小区内的停车位不让业主们续租,禁止没有车位的车辆临时停放,“不买车位不让停,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业主金先生感到很疑惑。

  据小区物业中建东孚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中建锦绣天地于2017年5月交房,共有800多户居民,目前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入住。对于业主不能续租车位的问题,物业表示,他们目前也在积极和开发商交涉,“他们(开发商)也是想以卖(车位)为主,不让续租是暂时的。”由于锦绣天地邻近国家会展中心,展会期间外来车辆很多,“这么做也是为了方便管理”。该物业工作人员称。

  但是,无论是禁止临停还是禁止续租,开发商始终没有下发过书面通知,均是以口头形式告知物业的工作人员。5月21日下午,东孚物业的郭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小区业主可以办理月租车位,但对于所有非业主的住户而言,不能办理月租车位。此后,多位业主向物业致电确认续租问题,均得到肯定的答复。

  律师:

  禁止停车侵害业主权利

  据了解,最新出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里明确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同昊认为,如果说小区的停车库物权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就不让其他人停,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余同昊表示,首先,小区是一个整体,开发商即便拥有地下车库的产证,但是它可能也属于民用的防空工程,所以停车库生本身具有多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防空工程属于建筑附属物,地下防空设施也应该由业主享有物权,如果禁止业主停车,那么也侵害了业主的权利。

  另外,小区停车应该做到租赁人和产权人平等对待。租赁人实际上和产权人也就是房屋出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即应该享有他房屋附带的所有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利,包括停车位的使用权,或者说属于业主对于公共区域的使用权。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