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章德斌夫妇虽然领养了孩子,但无疑只能减缓伤痛,不可能消除伤痛。当地因此终止责任、停发失独补助,从情理上就说不通。
别说对于已经不能再生育者,即便对那些尚能生育或者采取人工辅助措施进行生育者,也不宜全部取消补助。应看到,因丧失了最佳生育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生育,在身体、时间、精力上遇到的困难,比正常生育要大得多。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修改时删除了“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福建在这之后曾经两次修改地方条例,都未作出相关修改。
这让人遗憾,也有违“下位法不能凭空创设义务、没根据地剥夺与限制公民权利”的立法原则。至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当然不能作为违背上位法的理由——照此逻辑,那还何谓上位法?
因此,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显然有待商榷,这样的判决不仅会产生负面影响,也有违法的嫌疑。章德斌表示将上诉。还望二审能正确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的含义,依法撤销卫健部门的欠妥决定。
而当地有关方面也不妨承接上位法修改时传递的“善意”,将其注入地方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及时修改中,以免类似纠纷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