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租赁公司将小吴告上法庭。租赁公司认为,由于车辆存在大量违章,涉案汽车目前无法继续上路行驶,造成了公司停运损失。根据双方在服务前签署的协议,被告造成原告车辆违章无法运营的,除应支付每日200元的停运损失外,还应按照200元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处理消除完毕所有租用期间的交通违章为止。
面对巨额索赔,小吴表示目前无经济能力立刻解决车辆违章问题,希望可以宽限4个月。同时他也认为租赁公司要求的每日200元的费用过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及涉诉车辆的运营收入,原告要求按照每日200元/日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尚属合理。关于停运损失的起算日期,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原告于还车时10日后查询车辆是否违章的条款,故停运损失的起算日期应自2月20日起算。
客户服务协议中虽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但被告承担其停运损失后另行要求被告按照损失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存在标准过高的情形,法院依法调整为60元/日。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吴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租赁公司直至涉案车辆违章处理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