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依法依规推动本地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
(二)务求实效。各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改革,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工作,加强制度“立改废”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落到实处,精准有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工作,将改革举措及时、准确的传达到相关经营者。要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和社会稳定。要深入总结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宣传价格改革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作用,营造道路运输价格改革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