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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骗取沪牌4051张 获利2.2亿被判无期

[2015-11-16 20:34:44]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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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上海市国税局原科员和数名“黄牛”组成的11人团伙,在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里应外合骗取沪牌4051张,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

  由于当时新设的额度审核部门刚接手,与税务局之间不联网,信息不互通,傅某某等人开始假意办沪C牌照实则办沪A牌照。“黄牛”让客户用找来的上海郊区县的身份证去购车,“黄牛”根据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到国税局缴纳购置税。缴税后,国税局会将一张购置税副联交给额度审核部门审核。此时 “谎称”办沪C牌照,额度审核部门就会在副联上盖章并填写“沪C”。之后,黄牛就将“沪C”改成“私拍”,盖上事先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校正章,之后便能顺利办出沪A牌。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额度审核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客车额度的异常现象。

  公诉机关:被骗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

  在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11月16日下午,上海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傅某某、凤某某、杨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不同数额罚金的刑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傅某某、凤某某、杨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以揭发他人犯罪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12年。

  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质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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