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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不是法定义务 慈善法草案叫停行政强制募捐

[2015-11-18 13:45:21]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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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不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募捐行为作出规范,大家今后再也不会被强制捐款了。

  对公募资格采取开放态度

  “慈善募捐不同于慈善捐赠:在捐赠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较强体现,私法色彩较浓;募捐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公法色彩,需要法律更多的规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说。

  据悉,目前我国关于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少数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其他慈善组织要开展慈善募捐的则需要许可,或者与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展开联合募捐。

  “但是,实践中,一些没有公募权的慈善组织也在开展募捐。”杨思斌说,关于慈善组织募捐权利的取得,有许可模式和备案模式。在许可模式下,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必须经过监管部门许可,否则公募不具备合法性;而在备案模式下,经过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自然具有公募权利,无需许可,至多募捐活动实施前进行备案。许可制虽然有利于维护慈善募捐的秩序,但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权利,增加了其负担,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杨思斌分析,依据这一法条,各类慈善组织无论是否有非官方背景,只要符合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条件的,就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该规定被认为是放开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资格,打破了公募慈善组织和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界限,有利于慈善组织公平竞争。这是慈善组织募捐资格方面的制度创新,至于公募权资格获得的条件‘必须是依法登记满两年’,是为了规范慈善募捐秩序,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杨思斌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也指出,草案对组织的公募资格问题采取了开放性态度。不论是非公募基金会还是社会服务机构,只要两年期满没有行政处罚的,民政部门就依法发放公开募捐证书。对于公募资格的赋予,民政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被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这有助于各种形式的慈善组织在一个公平市场上竞争,破除了过去募捐由少数组织垄断的现象。虽然没有对所有组织一视同仁,但是已经在现实基础上作出了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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