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商银行两名员工受贿50余万
从工商信息来看,包商银行已可以堪称劣迹斑斑,而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或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今年3月份,据《每经网》报道,3月11日,该行“刘京鹏、牛敏在办理贷款中收受贿赂,违法发放贷款2亿元,并向借款人收取53.2万“咨询费”。
2013年11月,被告人刘京鹏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业务经理,在办理包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经与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商议,在办理此业务时收取咨询费。
刘京鹏联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朱玉超,通过该公司收取咨询费53.2万元,刘京鹏将其中的8万元分给牛敏,余款据为己有。在本案审理期间,牛敏的近亲属已将违法所得8万元缴出。
2015年1月30日,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向山西省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发放贷款2亿元。被告人刘京鹏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在发放贷款前,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及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未实地到用款企业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进行尽职调查,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李某(另案处理)的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笔贷款申报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并将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煤储售煤场仅归还包商银行部分利息,本金2亿元至2018年11月9日一审判决之日仍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