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诚信越来越重要了,信用卡、花呗错过了还款期,可能都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其实保险行业也需要最大诚信,我们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会用那么多人力和物力对每一个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所以就需要通过健康告知来筛选出符合承保的健康人群。
投保人在进行如实告知时就涉及到了诚信问题,因为投保人如果在告知时隐瞒了自己的身体情况,保险公司并无从知道,但是当被保险人出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就会启动调查程序,当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既往史并且没有如实告知的话,保险公司就会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而下达拒赔通知。
这时很多小伙伴就会问,以前听过代理人说“有些健康问题不告知也可以,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都会赔的”
这种说法对吗?
今天来聊一下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在《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十六条中写到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听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什么意思呢?
如果投保没有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此事之后的三十天内,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三十天后就没有解除权了。而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出险后应照常理赔。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既一定程度上给了保险公司一定时间去调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既往病史或有没有进行如实告知。但是这个时间是有限的,超出两年的范围之后,即使投保人故意隐瞒,根据两年不可抗辩的约定,保险公司也必须照常保障、理赔。
而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方面来看,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是故意隐瞒自己或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可能在投保时没有定期检查身体,也并没有发现不符合健康告知的异常情况。又或者我们在为父母投保时并不知道父母的既往病史,从而没有告知。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不是故意骗保。在投保后的两年内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进行处理和补救,这也是消费者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的期限。超出两年期限之后,消费者不用再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必须照常予以保障。
但是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也绝不是带病投保的神器,不是只要熬过了2年就一定会获得赔付了,如果存在故意期满,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
我们将未如实告知分为两种情况
01 投保时隐瞒了某种疾病、但并未发生保险事故
例如小明平时有饮酒过量,此项涉及健康告知,但小明在投保时却没有告知。2年后,小明因长期过量饮酒患上肝癌,虽然当时他隐瞒了自己过量饮酒,但因已过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02投保时已经患有重大疾病
如果小明在投保时已经查出患有肝癌,但却故意隐瞒在两年抗辩期结束后申请理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旧是有权力拒绝并解除合同的。
因为这已经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楼主看了不少案例,目前法院对于投保时已经患有重大疾病两年后申请赔付的案例都是支持拒赔的。
其实诚信原则是人们在民事和商业活动中都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诚信要求都最为严格,所以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
大家在投保时的初衷都是希望如果出险可以顺利获得保障,谁都不希望发生理赔纠纷,所以如实进行健康告知,也是我们应当遵守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