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堰塞湖”基本解决
据新时代证券孙金钜研报,自3月以来,发审委共审核首发上会企业17家,15家企业成功过会,过会率高达88.2%,与2019年1-2月62.5%的过会率相比大幅提升;目前在审企业总数约280家,每周审核数量在4-6家,审核提速背景下IPO企业从受理到审核发行的时间缩短到一年左右,相较之前大幅下降,进入了正常的审核时间周期,IPO“堰塞湖”问题基本解决。
东吴证券研报也认为,2019年1月-3月,排队企业家数分别为285家、280家和277家,排队数量逐渐减少,审核实现了常态化。
此外,正常待审企业251家,其中主板100家、中小板49家、创业板101家,试点创新企业1家(小米)。另外,截至3月末终止审核企业9家。
赵巧敏报告表示,在审核常态化,审核标准、审核周期可预期性提高的背景下,对拟IPO的企业有如下建议。
第一,科创板的出台增加了企业证券化路径的可选项,企业应结合自身的业务特征、市场风格及板块定位等维度综合选择适合自身的市场,亦可借力研究咨询机构对自身的资本路径作出长期规划。
第二,目前A股主板、中小创的审核趋于常态化,科创板的出台亦引领板块审核周期的可预期性、审核标准的透明度提升,因此,过往提前“排队”,提早申报策略的必要性有所下降,企业可更多地以自身体量以及资金需求为导向,依据透明化的审核规则规范企业经营,在成熟的时候申报IPO。
一个月两度就IPO发声
实际上,就在一个月前,证监会已就IPO相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证监会表示,本次公布的问题解答共50条,定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准则在首发审核业务中的具体理解、适用和专业指引,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
此次《解答》对于“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等问题的要求有所放松,另外在股权质押、锁定期安排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上做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表示,监管层修改IPO审核规则并将其形成正式文件,有助于保障发行部与科创板的审核同步,修改后的文件也将适用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其中,首次明确暂不予核发IPO批文情形。
具体来看:
1、下滑幅度不超过30%的过会企业: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不超过30%,且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也不超过30%的,发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报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在过会企业提交上述补充材料后,在招股说明书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无重大不利变化且发行人仍符合发行条件的基础上,将按照相关程序安排后续核准发行工作。
2、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的过会企业:过会企业最近一期或预计下一报告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如能提供经审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同时,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及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盈利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将按照相关程序安排后续核准发行工作。
3、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的过会企业:过会后的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过50%,或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将超过50%的,基于谨慎稳妥原则,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此外,IPO发行人对赌协议不清理的条件: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而早在2018年6月,证监会曾向各家券商投行发布了“IPO审核51条”,包括26条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25条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进一步量化和细化了IPO审核标准。
证券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新华社周六(4月27日)报道,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等5部法律草案,26日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今年5月25日。
新华社稍早前发文表示,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新增“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专节,强调“对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发行注册适用本节规定”。
上述新增专节有三大内容值得格外关注:规定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交易所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对监督检查制度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