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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去世,豪宅却变女儿税务噩梦

[2015-07-19 14:12:43] 来源:未知 编辑:财若夜雨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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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记者秦伟香港报道 这可能是王兰(化名)此前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结局,父亲意外身故后给她在美国留下的那几处豪宅竟给她留下了一场税务噩梦。 王兰的父亲是一名企业家,2008年间

  纯投资者:公司名义购房

  对于不考虑移民的纯投资者,在购入房产时,获得投资收益或分散投资风险往往是其主要的考虑因素。

  “这类买家一般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交易及持有物业的形式应尽可能保障其隐私;另一方面,要尽可能规避美国的遗产税、赠与税。”李翀鸣说,很多不考虑移民的纯投资者,要么是在国内有显赫的政商背景使其不便移民,要么就是已获得了其它国家的绿卡,而这类绿卡在出入境及税务上已能为其提供更大的便利(如新加坡)。

  王兰的父亲虽不属于不考虑移民的投资者,但由于条件性绿卡被取消,此后又未作其它申请,其持有房产时事实上成为无美国绿卡的外籍人士。像他这样,在美国以个人名义持有物业,除了意外身故这类小概率事件可能带来的美国高额遗产税外,还会有其他问题。

  首先,若这类买家以个人名义持有物业,其它公众可通过美国各地的房产及土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到其交易细节;其次,由于这些投资者大多选择购入能产生租金收入的现房,当有租金收入时,投资者必需在美国报税,这就涉及披露其个人收入;最后就是像王兰父亲这样,在持有物业期间若意外身故,在继承人处理房产产权变更时,美国有司法管辖权,可依照房产的市值来计算、征收遗产税,而不论物业所有人非美国绿卡或公民。

  “要规避这类税务风险,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以公司名义持有物业,先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直接持有物业,再选择一个与美国有税务互惠条约国家,成立一家离岸公司,由离岸公司持有这家美国公司的股权。”李翀鸣解释,从美国遗产税的角度,在房产所有人身故后,无论是直接转移美国的房产,还是美国公司的股权都需要征遗产税,但是非美国绿卡的外籍人士持有的非美国公司的股权,则不视为所有权人在美国境内的遗产。

  有经验的律师,一般会做上述离岸公司持股的安排并在遗嘱中约定,在物业实际所有人身故后,其持有美国物业股权的离案公司的股权将过户给继承人。这种情况下,由于继承中转移的是美国境外公司的股权,而非美国公司的股权和物业所有权,美国一般不对有关物业征收遗产税。当继承人日后想要卖出该物业时,一般只需以正常程序缴纳公司及股东层面的利得税,并且,最终出售物业所得也可以转移到继承人控制的资金平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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