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房地产税功能应强调财政收入为主、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为辅的‘一主两辅’模式。”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在近日举办的“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如是说。
胡怡建指出,“房地产税立法可能有这样几个基本问题需要考虑:第一,房地产税开征的依据是不是充分;第二,房地产税的定位是不是准确;第三,房地产税的制度是否合理;第四,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是否可行。”
对于房地产税的征税依据,胡怡建指出,当前主要有六种说法。
一是溢价回收说,政府以税收分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带来的房地产增值收益。
二是福利收益说,政府取得纳税人缴纳的房地产税收入直接用于为纳税人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三是市场失灵说,征收房地产税在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四是国家保护说,以房地产税作为对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财产安全保护成本或支出补偿。
五是政府收入说,房地产税征收能为地方政府获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六是公平分配说,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分配、财产调节配置功能。
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房地产税征收虽然在业内已经统一了认识,但在征税依据是否合理上学界专家仍有分歧。
一方面是“征税依据正当说”,主张开征房地产税的学者认为,从国际经验看,不能证明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征收房地产税。其次,从我国实践看,1983年利改税的理论依据是国家拥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说明征税和所有权无关。从法理依据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有排他性,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征税标的物。
另一方面是“征税依据不正当说”,反对开征房地产税的学者认为,中国城镇土地是国有,向只有土地使用权加房产所有权的房产所有者征收,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障碍;政府公共投资价值实现可
以在转让或持有环节征税,但在转让环节征税更合理;目前也并不是所有发达国家都有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