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京东的代理人表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阿里此前申请的商标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京东申请的商标与阿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京东申请的商标和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评委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用于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和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代理人说。
“首届双十一是由阿里发起的,阿里有开创功劳但没有独占资格。”因此,京东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认为裁定正确 阿里认为京东故意搭便车
对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阿里在先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