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京东注册的商标与阿里在先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里的代理人庭审中说,“双十一”活动由阿里开创,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早在2011年、2012年,原告还没有使用任何的“双十一”来宣传。原告注册诉争的“双十一”商标,是有主观恶意的攀附或搭便车行为。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