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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015-11-19 15:16:35] 来源:中新网 编辑:王春雪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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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要给市本级财政上缴一定比例的附加费、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 . 5倍……11月1日起,《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为职教经费投入撑起法律“保护伞”,青岛此举全国首创。本次立法还以“最严苛”的条款,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

  学生实习报酬必须按月直接发放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学生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常出现工资、安全等方面的纠纷,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此次立法过程中,青岛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以“最严苛”的条款,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

  《条例》为实习学生提供了从实习协议签订,实习责任险、实习待遇、实习岗位等一系列保障。其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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