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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抓鸟获刑续:检方意见前后"大转弯"

[2015-12-04 08:47:19]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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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委托申诉辩护律师披露,该案一审开庭3次,首次开庭时,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因为情节轻微,他是在校大学生,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则是“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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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亮今年21岁,大学还没毕业

  12月3日闫某的父亲表示,相关申诉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白岩松: 我们来看一下这样的一个过程,这个大学生掏了12只,这是2014年7月14日的时候。卖了10只,因为一飞一死,卖了10只。然后又买了一只,这个注意不是燕隼了,是另外一个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然后之后到7月27号间隔不长,又掏了4只。因此他那16只鸟一共判了10年,买的这只二级动物又判了半年,加起来是10年半。

  接下来就得了解一下,判的是不是太重了,如果真的知道是二级动物。《刑法》明确规定,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好了这俩大学生显然在十年以上是十年这个底,显然列到情节特别严重了。

  接下来就得了解,“情节特别严重”该怎么算呢,尤其在二级保护动物,尤其涉及到鸟类的。原来最高人民法院还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文名隼科,因为这俩大学生掏的是燕隼,然后级别是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是多少,6只;情节特别严重是多少,就是够判10年以上,是10只。

  那这俩人掏了16只,其实比这10只还多不少,因此判了10年以上的底10年。那究竟是轻或者是重,大家得去想。

  因此这里问题出现了,整个舆论场对这个问题非常大的热议,可能来自于三个不知道。第一个不知道,觉得大学生可能不知道,那他究竟知不知道呢?他掏了它,还养了它,而且还加入了相关的协会,还买了一只,而且还能卖出价钱去。那这个我就觉得一会儿短片会给我们一个解释。如果他要不知道可能判10年半是重了,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他知道呢?这是第一个不知道。

  第二个不知道可能是我们,所有人都觉得掏16只鸟就判了10年半太重了。但是如果看了刚才解释,我们这个“不知道”得以解析了,是否还觉得重。

  但是我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第三个不知道,那就是法院的人员、还有包括公检法相关人员,可能也存在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他判了10年半之后,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应。如果早知道的话,在判决的时候就做了更多清晰的解释的话,还会有这么大的风波吗?

  来我们接下来去了解,围绕这件事为什么弄出了这么大的动静?

  解说: 今年9月30日,闫某的父亲和该案的代理律师,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诉会不会被接受,就在今晚节目播出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新闻1+1》栏目的采访。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 我们新乡中院这两天已经收到被告人父亲及其所委托的律师向我们中院提交的申诉材料,下一步我们会认真研究,结合本案的案情以及一二审的情况,会认真做出审查,依法公正做出处理,处理结果下一步肯定会对外依法予以公布。

  解说: 据法官介绍,因为此案已经经过了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两个过程,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还有异议,就要走提起申诉的程序。

  委托申诉辩护律师付建: 一审开庭开了三次,其中有两次观点是不一样的。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这样的,因为情节轻微,因为他是在校大学生,所以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是这样说的,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解说: 事实上在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中,也列出了被告人辩护方的不同意见。判决书称,虽然被告方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称鉴定机构并未实际察看鸟类,仅凭两张图片就做出了鉴定结果,且被告人闫某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认为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付建: 因为他这个主观的意愿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罪轻和罪重的界线,确实这个很关键。因为闫啸天掏鸟的初衷是为了感觉鸟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饲养,从这个地方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这只鸟我不是为了卖。其二,从犯罪的手段,这个采用犯罪手段来说,他就不是那种激烈的,我用枪打,用弹弓打,不管死活。我觉得从这个犯罪动机,主观思想、犯罪目的、犯罪手段,这个都不构成犯罪。

  解说: 在律师看来,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愿,也没有可以被称之为猎捕的激烈犯罪手段,对此今天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张培峰: 他明知不明知这个情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他也提到了,他后续一系列行为,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群里面挂出进行出售,然后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从他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他还进行出售。 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白岩松: 因此究竟是知道还是不知道,其实律师跟这个公诉人的说法还不一样。来,看看这件事网友的态度,其实挺一边倒的。在你看来闫某掏16只鸟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就这么做一个调查,会有一定的问题。认为不冤的只有12%,认为冤达到了88%,绝对是一个大数量.

  但是我在猜想跟这个命题过于简单是不是有关系,因为这件事情一出来的时候,媒体的报道是大学生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一片惊讶。但是如果要去了解更多的细节,其实这是很多方面解释工作和沟通工作都没有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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