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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者杨明服刑20年 贵州高院判赔203万元

[2015-12-26 09:21:30]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潘正光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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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明故意杀人案”有了最新进展,12月25日,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蒙冤者,杨明,服刑20年,国家赔偿,203万元

  2015年8月11日,贵州铜仁监狱外,杨明向坚持申述二十年的老母亲磕头。程艺辉 澎湃资料

  “杨明故意杀人案”有了最新进展,12月25日,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杨明如不服此决定,仍可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95年初,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嫌犯,并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1996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中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1998年3月4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从侦查阶段直至案件再审的20年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而是与家人坚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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