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1条,这一条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信滔表示,之所以选择民事赔偿,而不是国家赔偿,一是因为国家赔偿的举证标准要比民事赔偿高,二是国家赔偿的范围比民事赔偿小,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只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这种情况在我们看来,就应该赔啊,徐承平被抓后,财产也被没收了的吧?但是,陈信滔的民事索赔并不顺利。2012年3月,福州市中院曾驳回陈信滔的起诉,认为在该案中公安机关的确存在职务侵权行为,但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陈可提起国家赔偿。陈无罪被关押造成的停业损失及案发后被抢走的财物的索赔主张,法院予以驳回。
陈信滔对于这一判决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在今年4月做出的裁定中认为,一审裁定驳回陈的起诉不当,应当更正,撤销福州市中院的裁定,并指令由福州市中院对该案重审。
陈信滔的起诉对象原本为警察徐承平和王振忠的家属(许承平、王振忠已死亡)及福州市公安局,但在开庭前几天,又追加福州市晋安公安分局为被告。在庭审中,两级公安机关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陈信韬在该案中所受损害系民警个人行为,并非其职务行为,要求驳回其对公安机关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