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你的钱,你的青春甚至你的生命要被拿走很简单,但是想要讨回点什么,却是难于上青天。
2015年8月6日,也就是距离案发近14年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做出重审判决,认定陈信滔直接财产损失359.658万元,其中包括26辆被抢走的车辆、办公用品及其他损失。
在间接损失上的认定上,驳回了索赔停业三年的损失,理由是证据不足,但考虑到财产损失发生在2001年,至今已经有十多年,为保障陈信滔的利益,应以利息损失标准来计算间接损失,利息的损失是326.7624万元,合计赔偿损失为686.4204万元。
在赔偿主体上,法院认为徐承平、王振忠及晋安分局均存在过错,是赔偿主体。而案发时,王振忠虽然是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但他的行为不能证明为职务行为,因此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信滔对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已于近日提起了上诉。
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经在此前的采访中表示,陈信滔向公权力机关提出民事索赔具有重大的法理学意义。陈信滔案的亮点就是当公权力侵权,国家赔偿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公民受到国家机关侵害时的维权也会探出另一条路径。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成熟,很多东西都还需要完善。像陈信涛这种情况,很多人可能早就放弃了,但是他坚持到最后,也没能完全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