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主起诉
要求邻居赔偿53万余元
2018年2月27日,张某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33840元。张某提交了由村委会盖章及高某某和刘某某签名的证明。
被告蔡某辩称:
因为家里盖房子,按照习俗在浇筑成功时放鞭炮以示庆祝,主观上并无过错。兔子死亡的原因有很多种。出事后,原告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第三方对兔子死亡的数量进行公证。原告的兔场是建立在离村庄很近的地方,按照相关的规范养殖业应该在离村庄相当远的一段距离。其认为原告的兔子损失数量无法准确确认,同时原告的损失也与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有异议,
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2018年3月16日,
原告申请对死亡的兔子价值进行鉴定。
评估公司作出鉴定:
因评估标的中15000只流产小兔的价格无法获得销售案例,繁殖母兔按照临产母兔的价格进行计算,流产小兔的价值不再重复计算,因此鉴定出繁殖母兔的价格为361790元,小兔价格为120840元,评估损失合计为48263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6600元。
关于该鉴定报告中的兔子数量,
被告辩称兔子数量系原告造假得来的,
死亡兔子系原告从他处拉来或者捡拾来的,
对此,被告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