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被告承担90%的责任 赔偿44万余元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兔子的生物学特性,兔子胆小怕惊,听觉特别灵敏,如遇到异物或听到音响,就会在笼中乱撞乱跳,惊恐不安,严重的会碰死在笼中或墙上;怀孕母兔则会因其突然惊吓或音响引起死胎流产。
本案中,
确认原告的兔子流产、死亡原因
与被告燃放鞭炮有一定因果关系,
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观过错方面,放炮虽是农村风俗,但被告在燃放之前未通知原告,且在离原告兔子养殖场较近的位置燃放鞭炮,主观上存在过错。
原告明知被告要建房,知道建房放鞭炮是当地习俗,也知道兔子生性胆小、害怕噪音,对其饲养的兔子就更应该加强管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在可控范围内,最大限度杜绝或减少损失,因为原告对其兔子的伤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酌定由
原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
被告蔡某承担9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
损失合计为489230元
(482630元+6600元)。
该损失由被告赔偿90%即440307元,
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该案判决后,
蔡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