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本情节中将被告作品中李达康的婚姻状况和高育良的婚姻状况裁剪拼凑后,与原告作品中的刘云波进行比对。在人物关系和事件逻辑关系完全不同的情况下,这样的比对没有任何意义,无助于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此外,法院还就原告所谓的16个相似情节一一进行了比对,认为这些情节在表达上完全不同。
例如,关于一个情节“领导打篮球”问题。原告小说中提到省长刘云波和秘书讲自己爱打篮球,秘书说组织个比赛。而《人民的名义》中有个场景是省委书记沙瑞金在秘书陪伴下打篮球,原告对此如获至宝,认为这么明显的暗扣就是抄了她的。
在庭审的时候,代理律师金杰当庭指出,所谓的打篮球情节人民的名义小说中本来就没有,电视剧中出现了这一情节,只是因为演员张丰毅爱打篮球,这是他建议导演加上去的。难道是张丰毅抄袭了原告吗?原告在诉讼中这种移花接木、任意拼凑的地方比比皆是。
周梅森说,案件胜诉当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该案的判决结果起到了普法的良好效果。
我们国家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创新创优需要依法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但是,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样的著作权受保护,何为侵权,如何依法合理地维护知识产权,很多人并不十分明白。
比如本案中,原告刘三田就仅凭自己的作品写到了国企腐败这个题材,作品中涉及到了高官和女情人的情节等因素,就主观认定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侵犯其著作权,如果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就是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此次判决书中,法院通过这一个案,直观地向大众普及了著作权的知识。
如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判决进行了精彩的论述: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
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