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时事新闻 > 正文

新疆厕所沉尸案被告上诉 事情具体是怎样的?

[2019-12-11 09:52:00] 来源:环球网 编辑:佚名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新疆厕所沉尸案被告人无罪后上诉:不是证据不足,是没有证据。再审改判无罪仅7天后,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当事人李建功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无罪。

  2007年,库尔勒某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曹某某被发现溺毙在水泥厂一间厕所内,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银纺公司的员工李建功被锁定为嫌凶。

  2008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此后,李建功和家人持续申诉,直到2016年7月,新疆区检察院决定对李建功案启动复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7天后,新疆高院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2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宣判李建功无罪。无罪判决书显示,通过相关证据的调取,控辩双方及再审法院均认可,在侦查阶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讯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2份讯问笔录,证人李娟在侦查阶段形成的5份询问笔录,系非法收集而来,属于非法证据,应予全部排除。

  法院:关键证据均不在案,杀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开庭时,出庭检察官宣读公诉意见称,本案据以认定李建功实施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其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李建功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反复不定,李建功作案时间、作案过程、被害人曹某某的衣着特征等关键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尤其缺乏客观证据的印证,“现有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曹某某系李建功所杀,不能由证据得出唯一的结论,案件证据不足,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认为,本案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均不在案,起诉书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建功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李建功:排除非法证据后,无任何证据指向本人

  12月3日,被改判无罪当日下午,李建功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后续将申请国家赔偿,以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至于更为长远的生活规划,李建功称,暂时未作打算,“我五十多岁了,年龄大了,腿脚也有病,行动不便,没法去外面找工作,只有在家里守着。”

  12月10日,澎湃新闻从李建功申诉代理人、律师王誓华处获悉,李建功已于当日向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递交了上诉状。

  李建功在上诉状中写道,本案不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存在错误。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