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于欢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曾在“刺死辱母者”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日前向冠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20万元。
记者获取的冠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显示,严建军再诉于欢一案,将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开庭。
严建军于2019年8月20日递交民事起诉状
记者获取的严建军《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严建军认为,2016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于欢与严建军等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严建军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欢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97466.82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催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