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称证据不足 二审查实维持原判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其认为侦查机关利用非法方法获取其有罪供述,其同事和四名被害人均未指证其犯罪,作案工具及现场监控录像未提取,不排除四名幼童的伤系其他原因造成。故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充分,请求宣告其无罪。
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刘某供述的作案时间至被害人体检的时间间距,远超正常痂皮可能留存的时长,不排除受害人及家长受虚假信息和舆论的诱导,作出不实陈述的可能。
而刘某实施犯罪的动机不明显,亦不排除刘某因经受不住高强度审讯,做出虚假有罪供述的可能。
为查清事实,三中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刘某的审讯同步录像。录像显示,刘某是主动、自然供述出其针刺扎被害人的事实,写有亲笔供词,且其被羁押期间获得休息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四被害人或家长也均有相关指控。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刘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责照管的幼童负有看护职责,却使用针状物伤害多名幼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