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非举债方可以证明两种例外情况——债权人与举债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后者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曾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晓。
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2018年12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审。此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于债权人或丈夫主张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应当由债权人或丈夫负举证责任。
但2018年夫妻债务新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必须明确主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也曾呼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对夫妻债务关系作出详细规范。
“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谭琳表示,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能否写入民法典,是人大代表和广大妇女群众关注的焦点,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