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如何设置?
社区矫正机构
应配备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草案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傅政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为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的建设发展留出空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草案还明确了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草案还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被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