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监管?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可提请法院先行拘留
草案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
草案第25条明确,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这些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拘留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草案第28条明确,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逃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
草案第38条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查找,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