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易地安置审批。集中移交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直接移交安置地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跨省、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三)允许选择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规定执行。
(四)坚持严格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选岗又不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三、依法保障权益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依法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三)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规定为其接续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四)坚持阳光安置办法。坚持以“四公开一监督”(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办法,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在确保公平公正前提下,探索“直通车”“双向选择”等选岗办法,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