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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犬管理新规定 超14天无人领养流浪犬可实行安乐死

[2019-10-14 13:53:00] 来源:互联网 编辑:未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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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在市城管局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从养犬的登记、遛狗时的绳长、流浪犬的收治和领养等,规范均有详细规定。

  犬只电子身份标识记载犬只名字、年龄、照片、养犬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免疫情况等。犬只走失时,养犬人也可以通过电子标签及时便捷寻回走失犬只。有证据证明犬只确因体质特殊情况不便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且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可暂不植入。

  对于外出的犬只,规范提出,小型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中、大型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绳长度不得超过半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犬只收治中心托管费每日30元起

  不少市民关心,城管部门在街上捕获或者接受的流浪狗,究竟会被如何处置。规范中提到,严禁将捕捉流浪犬只及执法查扣犬只人为致死,或者隐瞒相关信息而不做系统登记。

  犬只收治中心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治中心发生的托管费用,按每日每只小型犬(包括超小型犬)30元,中型犬40元,大型犬(包括超大型犬)50元的标准缴纳。

  犬只收治中心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制订专门的工作规范,并建立接收犬只档案及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无主流浪犬只、无人认领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区城管部门批准,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此外,没收的禁养烈性犬交由犬只收治领养中心进行检验和训练,经检查健康、训练合格的犬只可提供给特种单位使用。对于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无痛安乐死。

  规范提出,各区城管部门都要设立一至二处犬只收治中心,面积应当大于200平方米,狗笼至少30个以上。城管部门也可委托宠物医院、犬类保护协会等社会机构履行该职责,并按每日每只小型犬(包括超小型犬)30元、中型犬40元、大型犬(包括超大型犬)50元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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