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律上存在空间,相关机关也应当在针对超生公职人员的执法中体现情理法的交融。
▲薛先生的妻子和孩子们在海边玩。 受访者供图
近日,广东云浮民警因生三胎被单位辞退一事引发关注。当事民警薛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妻子谢女士生孩子前,他曾去当地卫健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当时对方回复称仅会被处分,不会开除,故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留下。结果,不仅他本人因此丢掉工作,作为教师的妻子也被学校辞退。
首先应当承认,薛先生夫妇确实违法了。虽然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大为放松,但是,目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夫妇生第三胎,确属违法。但是,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是否就一定是辞退、开除?
这就要诉诸相关法律法规。薛先生夫妇是2018年5月以后生的孩子,而于2018年5月31日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之前“职工超生开除”等过于严厉的控制措施和处罚规定,只是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如果直接看上位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就更为明确,因为它就是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那么,问题就转化为:违法的薛先生夫妇应该接受怎样的行政处分?按照目前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薛先生和谢女士可能受到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照这起个案,薛先生被辞退,谢女士被开除,这显然是被相关机关适用了最严重的处分方式。但这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