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7年5月,就有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等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审查研究,最终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广东在2018年5月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删除了之前“职工超生开除”的规定,应当说与这个背景不无关系。
其实,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从未有超生与开除(辞退)挂钩的相关表述,此前一些地方在制定相关条例时,写入“职工超生开除”,本身就涉嫌违反上位法。只是,随着近年来法律审查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删除这一规定。
那么,就这起个案而言,不论是从法律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此事引起的争议提醒我们,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与法治水平的提高,在继续要求公职人群模范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注意,只要法律上存在空间,相关机关也应当在针对他们的执法中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情法交融,保证执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