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恶小而为之
等待沈某的是法律严厉的审判
11月6日,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以不花钱吃到外卖为目的,多次以外卖商品中有头发或者送错餐品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在商家拒绝退款时以给差评或者投诉等方式胁迫商家退款。期间,沈某使用两个手机号,多次更换外卖配送信息防止被商家认出。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沈某以上述方式成功申请外卖退款13次,另外,沈某的这种行为还多次被商家认出系恶意退款而不予退款,或沈某自己出于害怕心理取消退款申请。
沈某回答称自己没有钱。
然而,沈某却是前科累累……
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未成年人犯罪);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沈某犯罪所用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沈某恶意差评骗取退款的行为看似小恶,却损害了商家的利益,危害了社会诚信的构建,破坏了法治营商大环境。对这类行为必须打早打小,防微杜渐,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