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明确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