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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我国将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这19种失信行为可修复

[2019-12-09 09:35:00] 来源:互联网 编辑:网络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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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明确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下述四类情形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其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4个程序。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中,昆明市税务系统纳入评价管理户数为264976户,参评户数为244784户,92%的管理户都纳入了纳税信用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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