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的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被税务机关认定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这项制度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吴卫港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这次信用修复的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纳税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想通过自我纠错来修复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按照《公告》,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并且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等到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就可以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管理服务了。
此前在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