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适用应当设立甄别机制,引起热议。有业内专家表示,现实中的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调查与辨别证据的能力,“离婚冷静期”不宜设置排除性规定。
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沿用了一审稿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应当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予以完善,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经媒体报道后,“离婚冷静期”制度再次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有人认为该条文可能会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有人在讨论是否该设立甄别机制,设置排除性规定。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对界面新闻表示,现在导致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都比较年轻,在遇到婚姻生活矛盾、冲突时,可能会因为处理经验不丰富,甚至因为冲动离婚。
“如果有‘离婚冷静期’,能够促使当事人不在矛盾冲突的顶峰期去做离婚这个重大的决定,在他们登记离婚请求以后,还有时间回过头去再想一想,对于冲动型离婚的人而言应该是有帮助的。”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