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显示,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年龄相差0至3岁的夫妻最多。
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在持续攀升。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我国协议离婚所需的时间非常短,对离婚设置的条件过于宽松,只要当事人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可能当场就能拿到离婚证。近年来,我国由于离婚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在未成年人犯罪当中,因为父母离婚而没有得到很好照顾的被告人占了很大的比例。
“离婚冷静期”写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是首次进入到国家立法层面,但在一些地方早已开始对“离婚冷静期”的探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此后多地法院陆续开始“离婚冷静期”的试点。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4个月后,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同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刘加良指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在诉讼离婚中推开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而这次民法典草案是在协议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也因此更加受到社会关注。
“我们更建议在协议离婚中设立冷静期,诉讼离婚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当事人如果有过于冲动的行为,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去冷静思考,而协议离婚缺少这种外在干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会像司法裁判官一样去查明事实真相,判断是否是当事人自愿离婚。”蒋月说。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设置排除性规定,蒋月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认为,在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实施家暴等行为,需要调查与辨别证据,婚姻登记机关难以完成。“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司法裁判官,没有这么强的辨别证据能力。”她说。
刘加良也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合设置排除性规定,像重婚、虐待、遗弃、实施家暴等情况,往往需要双方举证,婚姻登记机关在认定这些情况时没有优势。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就会面临判断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