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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男子26年前被错判奸杀,重审20年却无结果

[2015-11-23 11:39:10] 来源:新浪新闻 编辑:付平琴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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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满18岁的少年,在1989年一起奸杀案的证据链受质疑的情况下,依照“从重从严”被判死缓;36岁的律师,从接到这个案子开始多方呼告,至今已满头银发;23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此案责成全面复查;20年前,河南省高级法院即已发回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重审,但至今仍没有判决。

男子,错判,26年

  经过梳理归纳分析,耿民称,控方的控诉思路和要点是:

  1、王玉虎讲假话(当天外出的假证明),可能是在掩盖作案事实;

  2、“招供”证明存在作案“事实”;

  3、有人证明王玉虎当天下午有约一小时的时间空隙,说明有作案时间;

  4、从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斑,和现场提取的毛发含B型血物质。经鉴定死者系O型血,王玉虎为B型血,证明凶手是王玉虎。

  耿律师据此确定了辩护方略:本案是一起重刑案,一旦事实被认定,按当时“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必然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案发时王尚未满18周岁,属 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因此,“保命”辩护既是最低要求,也是达到最(高)终辩护目标、还原事实真相的前提和基础。最低要求一旦实现,则一定要跟踪到底, 实现于最(高)终辩护目标,使当事人获释。

  律师根据王玉虎“供词”,结合发案现场绘出了王当天“作案”时行走路线图,并沿途进行最快速的用时实测,结果用时80分钟。这就是说,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也已超出控方证人说的“有1个小时空档时间”。

  “供词”的重要情节,也与警方勘查所得相去甚远。比如王玉虎交待说看见死者内穿肉红色的秋裤和三角裤头,而警方尸体 鉴定书上记载:死者内穿白底蓝花针织长衬裤,花布裤头套在头部;又如,王只字未提死者与之搏斗扭打的情节,而警方勘查笔录上却记载,作案现场有3平方米和 6平方米的两块蹬压痕;此外死者亲属反映,死者手、脚(指)趾缝向内有较深的刀割痕迹,一手指被折弯,腹部有紫色压痕(这些在尸体鉴定书上没有提及)。种 种迹象表明,死者与凶手进行过殊死搏斗,然而王交待说他是在站立情况下将对方掐死的。

  耿民认为,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被告人血型一致(均为B型血),并不能确认王玉虎就是凶犯;鉴定死者血型所用检材,是在死者血衣上任意剪取的一块而非尸体血液,还不能排除系凶犯在搏斗受伤后所留,需要开棺重新提取死者毛发确定。

  耿民认为王玉虎无罪,向三门峡中院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王玉虎的请求书。“但法官说:‘要放王玉虎,得先把真凶抓来。’”耿民说,这显然不是律师能做到的。另一方面,给王玉虎判了死刑,就等于把真凶永远掩藏在无人知道的地方。

  1990年8月21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玉虎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杀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王玉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复查,再审裁定发回重审

  宣判后,王玉虎及其亲属坚决不服,提出了上诉。耿民亦往北京申诉。最高检办公厅一位处长看材料后给河南省检察院打了电话,并告诉耿民:河南前不久刚平反了一起冤杀案,他们一定会慎重对待的。

  由于死者血衣、可能带精斑的裤头在侦查阶段“丢失”,只有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斑检材尚在。在当时的进退维谷中,耿民偶然认识了一种新技术——DNA。他得 知西安医科大学刘明俊教授从美国学习归来,并引进了一套检测设备,先后两次前往请教,提出对王玉虎做DNA鉴定的请求;同时,他得知河南已有利用DNA技 术破案的实例。但他跑过去后,河南高院一女法官答复:死者血型复检和DNA对比检验没有必要。

  最后,河南高院没有采信耿民的辩护意见,于1991年5月15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王玉虎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虽屡屡受挫,耿民律师却越挫越勇,王玉虎亲属继续申诉。

  长时间的长途奔波,让耿民频频发生胸闷和心脏早搏,体力愈加不支。此时的王家,生活更是十分困难,甚至出不起律师的交通费。耿民只好从西安一位商人朋友处借钱相济,到监狱会见了王玉虎。王玉虎的哥哥则背着干粮进京申诉。

  1992年1月,河南高院向耿民所在的律所发出一封“劝服函”,称耿民为王玉虎强奸杀人辩护一案已审理终结,耿民不服,多次申诉。“经研究认为:王玉虎犯 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二审以强奸杀人罪判处王玉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请耿民息诉。请你所把本院寄给耿民的送 达回证尽快寄回。”

  是年3月,耿民携案卷材料,第二次进京。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把材料转给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后,他又写出《莫让杨乃武式历史悲剧重演》的文章,分送中 央有关机关和媒体。他认为:王无作案时间;辩护人调查中掌握的大量“特异”情况和矛盾无法排除;有罪指控基本事实失实。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最高法院 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

  1994年的最后一天,河南高院再审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3月27日,王玉虎在狱中收到这份裁定书。其后,被带回灵宝市看守所。又在看守所度过3个月后,终于在1996年7月11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开释回家。

  从1990年7月10日耿民第一次上书要求依法释放王玉虎算起,已经整整过去了六年。

  拍案惊奇,20年前即已发现精液属他人

  获释后的王玉虎满身伤痛,还患上了严重风湿病。他直不起腰,不能劳动。

  王玉虎等着法院重审该案,但他的案子成了烫手山芋,始终没人过问。

  作为1997年《刑法》颁布前按“无罪推定”原则辩护获得成功的重要案例,2000年,耿民对王案的辩护荣获司法部刑辩案例“金獬奖”,并被编入《首届全国律师优秀案例“金獬奖”获奖作品选》一书。

  可是,10年过去了,15年过去了,20年也过去了,王玉虎的父母已先后含恨辞世,三门峡中院仍未对此案重新开庭审判。

  王玉虎的“罪犯”身份,让他无法正常生活,至今43岁仍然孤身一人。“毕竟谁会跟一个死囚谈对象呢?就连找工作也四处碰壁。”王玉虎的同学孙永平说。

  2014年6月,孙永平资助王玉虎在当地请了一名律师,为他跑重审的事。

  在查阅案卷后,这名律师发现:河南高院随同再审裁定下达给三门峡中院的,还有一份“(1994)豫法刑函字第52号”函。该函指出:被 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跟尸检结果不一;被告人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察情况有出入;被告人供述的抛弃被害人鞋子的位置与实际不符。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公安部 第二研究所对被告人血液和死者阴道的擦拭物(内有精斑)做了DNA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 留。”

  这意味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的过问下,审判机关早在1993年到1994年申诉期间,就已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且有了明确结论。

  2014年12月,耿民在写给河南高院及院长张立勇的信中,提出两点建议:

  一、依据DNA鉴定结论,由河南高院直接宣告王玉虎无罪。

  二、如该院不能直接作出王玉虎无罪的判决,建议按照刑诉法回避的规定,指定三门峡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

  “生命对法律的敬畏,源于裁判对生命的尊重。如果裁判强施于生命,那么,生命也将无视法律。”耿民律师说,若非案发时间距他成年还有90多天,王玉虎脑袋早搬家了;他的清白,现在应该到来了。

  退回公安仍未结,真凶或已不在人间

  这起案件何时重审?为何搁置了长达20年之久?三门峡中院办公室主任王保奇今年3月19日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自己只是接待过王的上访,对具体案情并不了解。他说,案卷早已退回了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检察院,检方又退回了侦查机关灵宝市公安局。

  “我也觉得这个时间太长了。但案卷没在我们这里,我们也没法进行审理。”王保奇说。

  今年3月,耿律师发出了一份给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卫铁峡的《律师建议书》,请求对王玉虎终止侦查并撤销对其刑事立案。

  卫铁峡随后约见了耿民律师。“卫局长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要求撤销这起案件。”耿律师称,卫铁峡及一位副局长坚持称这不是错案,王玉虎还是嫌疑人,并且对 DNA鉴定意见有不同看法。“警方说还在侦查。我问他们啥时候侦查结束?啥时候移送检察院?他们说检察院不收此案,然后又说最近会再移送一次。”

  卫铁峡亦曾在电话中对媒体称,这起案件仍在继续侦查,对于近期是否会结案,则不予作答。

  中国刑诉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认为,在美英也有刑事侦查时间很长的案子,但前提是必须尽力去查,且案件足够复杂,譬如洛克比空难,1988年发生,2000年才起诉到法庭。他认为王玉虎案应该尽快得到妥善的处理。

  这起命案如果王玉虎不是凶手,那么凶手必然另有其人。他会是谁呢?当年警方有没有发现?他在何处?

  耿民律师称,1996年,王玉虎在被取保候审释放后的第二天,曾在二哥的搀扶下,带着从山里采来的一篮野拐枣前往探视。他深深地鞠了一躬,没有笑容,也没有眼泪。随后,他颤微微的口唇,十分清晰地讲述了一段始料不及的故事:

  1989年,经警方十多天的突审排查,与死者同村的张某(死者恋人)、宋某(身上有血迹)、王玉虎、王玉虎大哥四名男子被列为怀疑对象。

  四人中除王玉虎外,王玉虎大哥尽管当初因替王玉虎申诉精神倍受挫伤,但如今尚健在。另外两名嫌疑人,张某已自杀;宋某在侦查初期曾被发现身上有伤,并从其床下搜出带血衣裤和血手帕等,但王玉虎“招供”后,他被排除了。

  宋某后因流氓罪,另案获刑6年。服刑中他被宽大假释,但后来又犯了一起杀人案,恰逢1996年“严打”被判处死刑。在杀人案审判中,王玉虎由监狱解回,与其同关在一个看守所。虽未见面,但二人因案件在当地均是“知名人士”,王玉虎称,他从与宋同监舍关押的人口中听闻,宋某在被判死刑伏法前的一次忏悔中,道出了1989年奸杀案的秘密。

  耿民律师说,因这位与宋同监舍关押的人姓名和去向均不详,上述说法是真是假,无从考证。不过,公安办案中却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蹊跷:

  据王玉虎被传讯之前1989年8月20日“灵公尸检(89)第47号”《死因鉴定书》:“…死者阴道内见精斑(详见物证检验)…”但卷内所附《物证检验鉴 定书》,委托检验日期却是9月20日,作出结论是9月27日。晚了一个多月是何原因?当年8月20日前就已作出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哪儿去了,结论是什 么,又为何弃而不用?9月27日《物证检验鉴定书》关于死者血型,使用的检材是从死者衣裤上剪取的“一块血布”,其血迹无法排除是搏斗中由凶犯留下的。所 检结果,死者和嫌疑人宋某的血型均为O型。此后,现场提取的死者带血的衣裤、尸体血液以及可能带有精斑的裤头等关键证物,更是再无下落。

  耿民律师认为,这些嫌疑和蹊跷并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

  不过,嫌疑人宋某已在1996年因另案被执行死刑。“不管怎么说,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的DNA检验结论已为王玉虎洗清了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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