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将于2019年9月1日执行。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因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困难,无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导致租房提取业务无法办理,出现中介公司利用以上矛盾,以其掌握的房源采取“真备案假租房”方式违规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充分考虑承租人租房备案时需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实际困难,重点打击中介公司以提供备案房源的方式借机非法盈利,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依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现行租房提取限额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形成《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结合成都市租赁市场租金水平,明确了成都市租房提取限额标准:一是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年度提取限额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4号)内容保持一致,未作调整,明确了月度租房提取限额;二是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的租房提取方式,明确了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年度提取限额;三是增加了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年度提取限额。
(二)为规范租房提取,提高管理效率,明确自然年度的定义。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明确《通知》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