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公积金 > 正文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拟取消公积金二次贷款间隔期限

[2019-04-30 17:36:00] 来源:青岛新闻网 编辑:网络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全面落实市委发起高效青岛建设攻势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打好惠民便民组合拳
  理好财4月30日讯

  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全面落实市委发起高效青岛建设攻势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打好惠民便民组合拳,放宽优化多项政策措施,全新研发升级业务系统,让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享受更多实惠和便利。

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

  取消二次贷款申贷间隔期限

  加大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力度,自2019年6月1日起,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次申贷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的期限限制,职工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二次贷款申贷条件、额度计算等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近期拟申办二次贷款的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要留存足够的余额,以免影响申贷额度。

  制定出台缴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我市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了入职、离职等月份住房公积缴存额确定标准,调整了同城转移管理模式,增设了集中封存管理账户,制定了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惩戒措施,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精简多项业务办理要件

  公积金中心积极整合政务资源,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进一步简化办事材料。自2019年5月7日起,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离(退)休登记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无需提供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自由职业者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无需提供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同时,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无需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力求提交材料更简、办事门槛更低。

查看更多: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