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租房提取额度将进行差异化安排、骗提职工将被限制提取以及实施联合惩戒,限制交易类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将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记者发现,从整体政策基调来看,深圳延续了对“住房保障”的重视,譬如,租公租房每月可提实际房租,共有产权类住房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具体看,此次政策修订拟对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予以适度倾斜。对属于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租房提取额度仍按照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执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指出,职工购买限制交易类住房和共有产权类住房时提出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情况增多,且预计未来购买此类住房的职工家庭将持续增长。考虑到这类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迫切需求,本次贷款新规拟新增限制交易类住房和共有产权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具体而言,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亦可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此次贷款新规拟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拆迁住房,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为贷款追加足额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支持办理该住房的抵押权注销。
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贷款申请;并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此外,意见稿还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本次提取规定修订,拟进一步规范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购房提取进行限制。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网站公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