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统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标准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将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的规定,一律调整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