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阿里巴巴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9年开始,阿里第一次举行“双十一”活动,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看到,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从2011年开始申请了“双十一”商标,截至目前,阿里巴巴在诸多商品类别上都申请了“双十一”、“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十一狂欢节”等商标。
2014年时,就“双十一”的使用问题,阿里和其他电商平台“短兵相接”。
据媒体报道,根据网传的一张盖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公章的通告函称,经阿里巴巴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上述通告函,京东在2014年10月30日发布声明,称某电商企业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
之后,包括京东在内的电商平台不再使用“双十一”进行宣传,京东的“双十一”活动全称为“11.11京东全球好物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