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文章《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今日开庭》
一年一度的“网购狂欢日”——“双十一”已落下帷幕。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因其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系列商标,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今天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查明,此次纠纷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简称诉争系列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诉争系列商标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概括为
1、原告京东公司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阿里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基于“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具备显著性、阿里公司的“双十一”系列在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等,京东公司的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引证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